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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实验中学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13  来源:广元市实验中学  点击量:263

广元市实验中学

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稿)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461号)、(川财教【2010】356号)、川财【2011】25号及川财教【2011】41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阶段学业,特制定广元市实验中学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成立广元市实验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程勇

常务副组长:祖晓燕

副组长:母代东 张中华

组员: 罗银相 刘 浩 陈珠凤 刘小莉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职教科,负责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为每生每年1500.00元,资助学生比例28左右。

2、学校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将资助标准分为三档(3000元年,2000元年, 1000元年)。

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未受过学校处分的;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具有我校高中学籍的高中在校生,于每年9月初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宣传。学校召开年级、班主任会议,印发并宣传有关政策,各年级利用年级学生大会或班级学生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对文件精神进行宣传。

2、申报。每年9月30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广元市实验中学助学金申请表》,特困学生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孤儿证、残疾证、军烈属证、低保证,特困证、父母下岗证等)。

3、评审。学校根据发放的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

学校实行国家助学金“三级”逐级评审制度(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初审 →年级组评审 → 学校审定),然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方法

1、建立专门的国家助学金档案备查

2、为确保学生助学金用到实处,强化管理。原则上学校为每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卡或生活用卡,学校财务室按时将助学金划拨到卡上。

3、个别临时性助学金可灵活发放。

六、有以下情况者,将取缔获高中国家助学金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学校处分的。

2、享受国家助学金但中途自动退学、转学、停学的。

3、在课堂、考试时使用手机的。

4、享受助学金后不思进取,学习成绩下滑严重的。

5、享受助学金后有铺张浪费现象的。

4、有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广元市实验中学

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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